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重大误解呢?为此将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进行剖析。狗子参加学校举办的一个讲座,由于时间匆促来不及细看摆放在门口的纸张内容,以为是签到表,随手就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大名。在讲座接近尾声时,狗子才知道那是主讲老师所属机构的培训协议,同意报名培训的即可在上面签字。然而当狗子恍然大悟时协议已经生效,那么狗子可以不参加培训,也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吗?答案是可以的,因为狗子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首先,狗子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其次,对于学生来说,在讲座开始之前进行签到是正常的现象,也是因此才会让狗子误以为这只是签到表,而没想到是培训协议书。最后,签到表与培训协议书二者差异悬殊。
对于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是误解方,但是此种情形下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只有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重大误解事实之日起计算。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单从法条很难看出其表达的所有含义,综合其他相关法条总结如下结论:
(一)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所占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所处的劣势来订立合同。其次,显失公平的事实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合同订立之后才发生的显失公平的事实不会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
(二)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存在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都对彼此负有义务,而不是仅仅享有权利。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
(三)行使撤销权的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时间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三、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故意预告实施危害,且胁迫人希望或者放任受害人基于胁迫而产生恐惧,使受害人陷入没有其他合理选择的地步,同时希望受害人因胁迫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符的表示。其次,受胁迫方陷入恐惧是由于胁迫行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受胁迫方又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威胁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对于此种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非法行为,能够行使撤销权的自然只有受害人,而且行使权利的时间为胁迫行为终了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四、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一方或第三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让对方当事人因此陷入或者维持原本就存在的错误认识,而且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对方因为欺诈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当事人也因认识错误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除此之外,欺诈的构成要件中危害性最大的就是欺骗具有不正当性,这里的不正当性主要是指欺诈行为超出了法律、道德、交易习惯或交易行业中的常规。权利行使主体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时间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