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豫ND0×××号货车与陈某驾驶豫NC8×××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陈某及案外人张某受伤。2021年1月28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受伤当日入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误工期为150日,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豫NC8×××号货车日营运损失为270元。豫ND0×××号货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不计免赔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豫ND0×××号货车系陈某自购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从事经营业务。
法院判决
在此案中,法院支持了由财产保险公司同时承担案涉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及陈某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中各项损失83416.27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保护了车辆营运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陈某的误工费与豫ND0×××号货车停运损失是否应该同时支持。人民法院在查明豫ND0×××号货车作为营运车辆的事实前提下,通过对误工费的人身损害属性与停运损失的财产损失属性进行分析说理,正确地区分了二者的损害赔偿性质,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了当事人的误工费及合理停运损失。本案根据案情同时支持了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营运人误工费,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典型案例发布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为类案裁判提供相应参考,开拓审判思路,促进类案当事人权益得到高效便捷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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