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委托成功驳回对方上诉请求
2019-07-29 15:42:33   
   委托单位系事业单位。对方于1987年入职委托单位处,从事技术岗位。2003年,委托单位以对方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办理相关解除手续。2018年4月,对方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撤销委托单位作出的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2018年6月,青岛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对方仲裁请求。对方不服仲裁,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市南区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对方诉请。对方不服一审判决,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范律师继续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理本案二审。对于对方的上诉请求,律师认为:一是本案诉讼时效已超过;二是单位解除事实充分,程序合法;三是自2003年4月之后,对方再未向委托单位提供任何劳动,委托单位也没有给对方支付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基础亦不存在.经青岛中院审理,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2018)鲁02民终102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方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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