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请
2019-07-29 15:42:11
委托人与对方原系夫妻,于2017年2月协议离婚,约定对方向委托人支付房屋补偿款为27万元及贷款承担。2018年6月,双方协商一致,将原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房产补偿款变更为40万元。2018年7月,双方又补充约定,将原贷款偿还方式变更为对方每月向委托人支付中国银行信用卡贷款。实际履行中,对方一直拖欠房产补偿款及所应承担的贷款。范律师、刘冰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黄岛法院采纳委托人的代理意见,认为离婚后双方对离婚协议达成补充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对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据此,黄岛法院作出(2019)鲁021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给付委托人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