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辩护从轻量刑
2019-07-29 15:41:20   
 蔡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逮捕。2018年10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与同案嫌疑人一并涉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244克。
       范律师、孙硕律师接受蔡某某家属委托,为其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经过多次会见,阅卷,尊重蔡某某个人决定,为其提供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一是蔡某某对邮寄的包裹中藏有毒品的事实并不知情,不符合贩卖、运输毒品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本案存在多处疑点,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蔡某某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三是不能单纯以口供作为定罪的依据。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定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成立,但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蔡某某情况,作出(2018)鲁0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作罚金五万元。
       
      注: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当事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较为满意,毕竟比法定起刑点减少三年,服从一审判决决定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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